第一条 为规范罗庄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罗庄区建设局负责罗庄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罗庄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如实报送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公告中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公告中必须注明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数额,并缴纳到指定的专用账户。
(四)参加投标的单位首先到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名,资格预审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具体负责。凡报名的投标单位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在书面报告中注明具体原因报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必须同时付给与保证金同额的补偿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所草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签订。
甲乙双方草拟合同中必须确保招投标承诺的落实,严禁出现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减少合同价款、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在建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代为保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施工企业在办理承发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招标办出具押证凭证。
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完成,经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现场确认后,施工企业可凭押证凭证、建设单位同意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领回项目经理证书。
第九条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人员无特殊原因的不得随意更换。依据规定可更换的项目经理,其资格和条件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续押半年,接岗的项目经理自接岗之日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暂押。
第十条 凡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对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人员,凡不具备任职资格或年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来我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须持有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近一年内代理同类型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拟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及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等证件到罗庄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注册后,方可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为:编制、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勘察工程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任何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工程项目报建等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严禁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恶意低价竞争、以盈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代理费用应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6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旧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临政字〔2006〕43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应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揽业务的,处以代理公司1万至3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及其他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认定,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在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档案上记黄牌、红牌警告直至建议取消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公告)。
第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代理公司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将招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和建筑企业回访及信息反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誉档案。每半年通报一次,出现2次较严重信誉记录即清出罗庄区招投标市场。
第二十六条 罗庄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审查、备案,同时可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性质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誉向建设单位优先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代理机构需提前到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审查、备案,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投诉、举报和处理。
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与举报的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或者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材料进行投诉,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投诉材料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人为法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负责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认定投诉与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或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举报或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投诉人投诉的内容,经调查属故意诬告或诽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五)招标代理机构被投诉后,一经查实,所有工程代理业务暂停,直至投诉处理完毕,并经罗庄区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业务。
(六)当事人对投诉与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投诉与举报受理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