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现实的民生问题。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第一部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聊城市城市供水事业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立法的必要性及原则
近年来,聊城市城市供水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水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供水区域不断扩大,水质保护持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加强。截止目前,聊城市城市供水服务人口175万人,用水普及率达96.9%,全市共有城市供水企业9个,城市公共供水厂11座,供水总能力34.5万吨/日,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着有力的供水保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行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自备水源管理缺乏法规依据,在公共用水覆盖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自备水井的行为屡有发生。二是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不明确,造成城市供水企业无法建设管理到户。三是供水企业和用水户之间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范围不明确,产生纠纷较多。四是供用水环节上存在风险,特别是随着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亟待加强。
1999年市政府印发的《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无法满足当前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需要,修订该办法、制定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
在《办法》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严格依据上位法,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既合法合规、有地方特色,又详细具体、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规章,以重点解决当前供水管理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起草阶段以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为主。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负责起草工作。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了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滨州、济宁等十几个城市在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成果并加以借鉴,分析研究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的现状和不足,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主动与法律专家、供水企业进行沟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会签稿,分别送请财政、规划、国土等八部门进行了会签。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我办审查。
在审查阶段,聊城市法制办坚持开门立法,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聊城晚报》、聊城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参与。组织召开了市法律顾问、市城市管理局、部分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部分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深入东昌府区、开发区、阳谷县的供水企业、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现场等进行了实地调研;召集市法律顾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专项立法论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与市城市管理局沟通联系,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最终形成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2条。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规划建设,第三章是供用水管理,第四章是设施管理,第五章是水质安全,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办法主要围绕城市供用水管理、供水设施、水质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
确立了水源保护的相关制度。第八条规定了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制度。第九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建设自备水源。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地下水源。
确立了新建居民供水工程相关制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理清了设施管理职责。
确立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就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如何承担予以明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确立了维护水质安全的相关制度。专设一章对水质安全进行规定。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又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保障水质安全的责任。并对水质管理制度、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条文设计,为城市水质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张建华表示,《办法》的施行,将对规范城市供水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希望社会各界继续积极关注、大力支持聊城市城市供水工作,共同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