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交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控并举,综合施策”的方针,全面加强对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全面建立“政府主导统领,职能部门协作,层级联勤联防,社会资源互补”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格局,不断推进针对农村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使全市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改观,交通环境明显改善,交通事故有效控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绝对下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并逐渐好转。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
2.建立市级部门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公安、交通、安监、公路、宣传、法制、工商、教育、农业、商务、财政、税务、质监、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支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层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4. 各镇(街)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负责(镇)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所属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交管办由分管交通的镇政府(街道办)领导兼任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交管办的设置进度,于2015年10月前完成各镇(街)交管办设置,交管办的日常工作由各镇(街)安排专门人员或交通安全员负责。各镇(街)交管办要进一步推动建立教育劝导查纠机制,组织指导各村(居)委会在重要路段、村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由本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对农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劝导和教育纠正,把住“出村关”。结合司法部门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守法意识。各镇(街)交管办每月不少于1次对本镇(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
5.各村(居)委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村劝导站工作人员。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按照村人口和机动车拥有量,在每条行政村聘请不少于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专职负责日常工作,由镇(街)交管办负责指导。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从农村干部和有威信的群众中聘请,负责掌握本村机动车、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教育宣传或组织集中学习;在村口进行检查、劝导、提示;督促新购机动车的农民群众办牌办证,制止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并引导其参加培训考试,督促机动车车主、驾驶人按期进行机动车年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
6.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县、镇政府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层级管理职责。
7.各县(市、区)部门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1)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组织、审核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3)综合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治本之策;(4)部署全县(市、区)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活动;(5)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县(市、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7)负责对县(市、区)、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8.镇(街)交管办主要职责:(1)组织本辖区协管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基本信息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对道路、车辆和驾驶人的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动态;(3)督促辖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引导帮助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4)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联防巡查,加强节假日、圩日等重点时段和活动的交通秩序管理,劝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组织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
9.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及交通协管员主要职责:(1)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2)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组织救援,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解和善后处理工作;(3)及时劝阻交通违法行为;(4)每月收集、更新本村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督促村民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5)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本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6)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应对大雨、浓雾、霜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出现的道路安全隐患,并向公安交警报告,协助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经费保障。
10.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解决好镇(街)交管办、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办公、聘请农村交通协管员以及农村交通安全宣传等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环境。
11.加强农村道路养护。各县(市、区)、镇(街)有关国、省、县等级的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队伍养护,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性质,按国、省、县道管理权限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对乡道及以下农村道路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实行经费补助。村村通公路实行“县统筹、镇组织、村养护”的模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作考核和工程监督,镇(街)交管办负责组织落实和对村监督考核,村级负责日常养护,并按养护质量效果实行经费补助。
12.抓好公路建设“三同时”工作。要把农村道路安全列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重点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条件。各镇(街)交管办配合做好辖区内村村通公路养护管理、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通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13.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和镇(街)交管办要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14.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各镇(街)交管办、各村(居)委会交通劝导站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上报治理意见,由各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当地政府做好隐患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跟踪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