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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三、建设要求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二)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端州城区、肇庆高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一)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二)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端州城区、肇庆高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通用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通用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四)功能配套。通用厂房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要有“七通一平”(通道路、电力、自来水、通讯、排水、燃气、有线电视,平土)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有条件的,应建设有行政办公、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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