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自用面积少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能销售和转让。
(二)产业要求。通用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30%。
(三)企业入驻要求。企业入驻通用厂房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把关。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