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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试行)简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工作要

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评价、严格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在全市农村公路推行“路长制”,打造“畅、安、舒、洁、绿、美”路域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的

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乡镇管”的规定,为落实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路域环境整治、道路扬尘治理、交通秩序维护、保畅通等工作,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体系和覆盖全市农村公路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建立联防联控联动的农村公路问题报告及处置机制。

三、组织架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县(市、区)、镇(乡、街)三级工作机构和村(居)级队伍,统筹协调辖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

(一)市级机构。

成立肇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交通及安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路长办),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

(二)县(市、区)级机构。

各县(市、区)设立总路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市、区)设路长办公室(简称“县(市、区)路长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在总路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县(市、区)实行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包干负责制,以镇(乡、街)为单元格,每个镇(乡、街)明确1名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包干镇(乡、街)的第一路长。组织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县(市、区)级路长工作组,由第一路长任组长,明确1名副科以上实职干部担任副组长。

(三)镇(乡、街)级机构。

各镇(乡、街)设立镇(乡、街)级总路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乡、街)设路长办公室(简称“镇(乡、街)路长办”),办公室主任由镇(乡、街)分管领导担任。镇(乡、街)实行领导班子包干负责制,每条路明确1名镇(乡、街)班子成员担任路长,负责包干路段“路长制”工作具体落实;统筹整合域内农村公路养护道班等力量,成立镇(乡、街)级路长工作组,由各责任路段路长任组长,并明确1名股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按职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四)村(居)级队伍。

各村(居)设立村(居)级路长,由当地村(居)“两委”干部担任,并统筹村(居)小组长、理事会成员、“两站两员”、志愿者、保险公司职工等组建村(居)级路长工作组,组长由村(居)级路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总路长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坚持守路有责、护路尽责,狠抓责任落实,分级分段深化落实“路长制”工作,做到情况明、问题清、措施实。各级路长负责辖区公路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保护职责。

(一)市“路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路长办”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评价办法,组织、协调、指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对县“路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县(市、区)总路长统筹负责辖区“路长制”全面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路长办”负责具体落实“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承担与“市路长办”的沟通协调,并对镇(乡、街)“路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一路长负责所包干镇(乡、街)“路长制”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牵头组织专项执法等工作,领导县(市、区)级路长工作组日常工作。

(三)镇(乡、街)总路长统筹负责辖区“路长制”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乡、街)路长办”负责与“县路长办”的沟通协调,落实辖区“路长制”工作,负责对村(居)级路长的监督考核。

镇(乡、街)级路长负责分片包干“路长制”工作,承担包干片区公路沿线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领导镇(乡、街)级路长工作组重点对交通安全隐患、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建立巡查台账和问题清单,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四)村(居)级路长负责所在村(居)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村(居)级路长工作组重点对交通安全隐患、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和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等公路沿线“六乱”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建立巡查台账,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证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五、工作机制

建立路长“日常巡查、协调处置、督查评价”工作机制。

(一)日常巡查。各级路长定期对下级“路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具体对公路路域环境提升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升公路养护水平情况、道路扬尘治理情况、交通秩序维护和其他影响公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的问题等进行巡查。

(二)协调处置。路长工作组巡查发现的简易问题应立即处置,一般性问题报本级路长或第一路长协调处置,较为复杂和典型的问题和涉及多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报请上一级路长办协调处置,并做好记录备案。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履责,不得由于“路长制”的实行而推卸责任,接到问题报告或路长办交办事项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置,严禁推诿扯皮,建立起“路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管理模式,落实情况由路长办负责跟踪,问题解决后,由路长办进行复查和结案销号。

(三)督查评价。市、县(市、区)两级路长办落实“路长制”常态评价机制,对“路长制”执行不到位或职能部门履责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要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巡查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充分认识“路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一路一长、部门联动、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经费,统筹推进“路长制”工作落实。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到位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市、区)、镇(乡、街)路长办要建立健全工作组周会制、路长月会制、现场点评制、信息报送共享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路长名单,在农村公路显著位置竖立路长公示牌,公示各级路长名单、责任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创新融资渠道,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两级依法依规整合涉农资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等资金,通过“路长制”平台统筹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县(市、区)、镇(乡、街)、村(居)三级“路长制”工作经费,通过财政投入、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公路冠名权出让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及管理资金。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8〕36号)精神,市、县(市、区)两级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从除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收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中按照不少于1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建设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广泛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领作用,全方位宣传“路长制”工作动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农村公路治理工作。

七、工作考核

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起激励问责机制,对“路长制”责任落实情况、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

(一)建立“路长制”考核体系。根据不同公路等级,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把各路段遏制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分等级考评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具体考核办法及评价标准由市路长办另行制定。县(市、区)、镇(乡、街)、村(居)级路长及工作组成员考核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考核结果运用。“路长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工作绩效评价,并作为总路长及县(市、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八、其他

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待省农村公路实施“路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后,及时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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