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整理编制等具体规范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肇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肇府函〔2014〕366号)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1999 年8月20日公布的《肇庆市市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肇府〔199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