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现实意义
依法规范政府合同,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方面临的法律风险,避免因政府方违约产生纠纷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市的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在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备案、履行、争议解决和档案及保密管理共7个方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把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磋商、起草、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民事、经济协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二)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第五条规定,市府办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政府合同登记编号和实行目录管理。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拟订、审查政府合同工作,对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对市直单位办理合同有关事项选聘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仲裁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政府合同磋商、谈判和争议解决工作。
(四)合同的拟订。第七条规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定、修改合同文本。第八条规定,拟订政府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四个方面对合同文稿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第九条规定,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
(五)合同的审查。第十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签约主体是否具有资格和权限、内容是否具有公平合理性、政府方权利义务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等十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合同中不得列明或者隐含有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适用域外法律解析条款和解决争议、减损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种约定。
(六)合同的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肇庆市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当即时登记编号,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市政府合同〔年份〕号”,实行年度目录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组织起草或者牵头实施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制作目录送市司法局备案。
(七)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对方预期违约等6种情形,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拟订对策方案或者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评估合同纠纷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第三十一条规定,重大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3个月仍不能妥善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即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请示,并优先考虑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减少不利后果。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文稿发送各地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已采纳合法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2月4日至17日办法文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