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鼓励行业标准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九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对标准化行业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能源局下达。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十四条 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可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第十七条 能源领域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十八条 起草能源领域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
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能源领域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15人)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国家能源局。
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2、行业标准申报单;
3、行业标准报批稿;
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产品方面标准)或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批准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布,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七章 出 版
第二十八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章 复 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9、10、11);
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九章 修订、修 改
第三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领域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