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能源局。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筹建,并对组建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备案。
组建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
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