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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石材加工片区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腾冲县石材加工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石材加工产业规范治理成果,强化石材加工片区管理,发挥石材资源优势,促进资源整合,聚集发展,规模生产,打造“腾冲石材”品牌,确保石材加工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内从事火山石材及其他石材开采、加工、销售的所有企业或加工户。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全县石材加工产业规划为七个片区(八个区块

腾冲县石材加工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石材加工产业规范治理成果,强化石材加工片区管理,发挥石材资源优势,促进资源整合,聚集发展,规模生产,打造“腾冲石材”品牌,确保石材加工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内从事火山石材及其他石材开采、加工、销售的所有企业或加工户。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全县石材加工产业规划为七个片区(八个区块)集中加工发展,分别为荷花虎跳石、中和(百鹤坟、小甸地脚)、固东大明塘、马站—固东大坝、曲石鬼甸坝、清水镇邑关及团田石材加工片区。

第四条 石材加工产业实行T牌管理模式,规范治理工作结束后,原则不再增加小石材加工户。确需增加,由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新增规模以上加工企业原则上进入园区或片区,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建设。2010年2月28日以前建成生产的石材加工户必须搬迁进入加工户所在乡镇的石材加工片区加工生产;2010年2月28日以后(不含28日)新增的石材加工户,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五条 石材加工片区实行专业合作社管理与实体经济运作模式,全县成立石材加工行业协会,对全县石材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行业管理,已建成运营的各石材加工片区成立石材加工专业合作社,对本片区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一)全县石材加工产品实行信息共享,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统一品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

(二)石材加工行业协会负责行业管理、石材产品价格及质量技术标准制定、“腾冲石材”商标注册和品牌宣传打造、职工技术培训和人才技术引进、共性难解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营销网络建设等,着力提升腾冲石材加工技术和水平。各片区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办证,统一原料配置,统一开单,统一销售,加工户独立核算,构筑分工协作、平等经营的新型石材加工片区。

(三)石材加工专业合作社要努力维护石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负责本片区石材生产加工销售、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监督加工户做好劳动保护、税金代收代缴、水资源费代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环保设施管理维护、绿化、产品展示等。

第六条 各片区石材的开采,由县国土局统一规划开采区域,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拍卖开采权,办理采矿许可证,从源头治理,规范开采。对私挖乱采行为,县人民政府依法坚决给予取缔和打击。

第七条 全力实施品牌化战略,全县石材加工产品统一使用“腾冲石材”品牌,以品牌抢占市场。石材加工行业协会要加大“腾冲石材”品牌的宣传力度,搭建石材交易平台,构建营销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团参加各类石材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扩大“腾冲石材”知名度,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人才,改造提升全县石材加工工艺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各专业合作社要加强石材加工企业(户)诚信教育,强力打造“腾冲石材”品牌。

第八条 各石材加工片区产生的边角废料和石粉废弃物回收利用由全县统筹考虑,回收项目由专业合作社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准建设。各片区加工专业合作社对边角废料、石粉具有处置权,统一收集后交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材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回收利用,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同时报各乡镇企业办备案。石粉收集的设备、沉淀剂、人员工资、电力、管理运行维护等费用由回收利用企业承担。

第九条 鼓励各片区石材加工企业(户)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与省内外建材科研、院校联合开发薄型材、异型材和工艺品等石材新产品,开拓石材产品市场,提高石材加工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完善实施片区绿化规划,各专业合作社要督促片区石材加工企业(户)做好各自加工区周围的绿化,有序堆放产品,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创建文明生态加工片区。

第三章 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进入石材加工片区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该片区的规划和产业布局,建筑风貌与片区风貌相协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片区建设。

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企业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提交专业合作社出具意见,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或选址,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退出程序。各石材加工片区应遵照市场法则,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企业或小加工户,实行有序退出。需退出的加工企业(户),应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专业合作社研究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十四条 加工企业(户)退出片区后,不能私下交易其在片区内的厂地,必须交由专业合作社集体讨论在原加工企业(户)中合理调配,或者引进新的加工企业(户)进驻加工经营。

第十五条 退出加工户已交未用土地租金年限和标准厂房自付部分折旧未完余额先由专业合作社垫付,设备自行处置或由专业合作社代为处置。

第十六条 接受加工厂地的加工企业(户)或新进入企业,要承担原加工户已交未用年限土地租金和标准厂房自付部分折旧未完余额。同时,新入住企业需缴纳入社资金(标准由专业合作社制定)。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石材加工生产专业合作社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的意见》(腾政发〔2012〕77号)文件给予扶持。同时,各片区加工专业合作社成立运作前三年实现的各类税收中县级财政统筹部分全额返还各片区,对加工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各片区石材加工户或企业享受省、市、县加快工业跨越发展决定的有关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各片区石材加工户或企业依法享有“腾冲石材”商标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完成石材片区规划和进行规范治理的石材加工片区以及其他石材加工户,参照已完成规范治理的石材加工片区标准进行规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作出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规范治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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