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合同管理
(一)廉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年。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为1-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廉租住房800元、公共租赁住房1200元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60%。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按年度交纳的,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前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交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铺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及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腾财发〔2016〕186号)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五)租金收取优惠政策:按区域、户型、类别分级定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缴纳。经济条件困难的租户不能按年缴纳的,可通过申请半年缴纳一次,但不享受租金优惠。
第十六条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须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物业服务等费用。
(三)承租人须每年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终止合同。
(四)承租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结构性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
(一)由腾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
(二)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按年一次性缴纳。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