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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所租房屋经报批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先租后售”政策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成本价格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住建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的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