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愿协议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协商内容,可以把它大致分为两类。而实际实施的协议并非都属于这两类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这两种类型的某种组合。
经磋商达成协议型自愿协议。经磋商达成的自愿协议是指工业界与政府部门就特定的目标达成的协议。谈判时双方有一个约束条件,即如果协议没有达成,政府将会实施某种带有惩罚性的政策措施。
公众自愿参与型自愿协议。在此类型的自愿协议中,政府部门规定了一系列需要企业完全满足的条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参加,还是不参加。
另外还有一种类型是单方面承诺的协议,指的是仅由工业部门制定的,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参加的单方契约。此类型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