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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自流井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

自流井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评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及对外承接评审业务。

(一)负责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二)负责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三)负责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四)负责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工作等;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和资金拨付的专业审核工作,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项目:对已评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下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七)负责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的专业评价工作,提出预算执行绩效意见。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七条 评审中心依职权做出的评审结论,是行政机关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决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职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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