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环保以及后勤保障、政务信息、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牵头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维稳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并监督管理;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负责管理计划、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政策政务调研;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本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本行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指导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调解工作;对本行业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审查;指导行业的法制建设、法制宣传和改革工作;承担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民间组织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PPP城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政府安排的作为实施机构的城建系统PPP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识别筛选、方案编制、招标采购、组织实施、运营绩效考核、验收移交等),负责城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采购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负责编制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固定资产投资和统计管理。
(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负责拟订全市住房改革、住房保障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六)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我市房屋征收、城市更新暨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城市更新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统筹我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负责审核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征收及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编制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工作;承担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拟订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四区及高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辖区范围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参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备案、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指导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负责对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
负责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含排水、园林等)的建设,起草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单位;指导监督区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园林绿化、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内植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城市环保林地树木移植或砍伐、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参与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保护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区县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协同规划部门指导和组织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十)建筑管理科。
负责拟订建筑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负责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担保、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砼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塔机拆装等企业、个人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建筑活动的执法检查;负责建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境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一)勘察设计科技科(建设技术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管理监督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负责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的设计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审查;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查;负责城乡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工作;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政策;负责建设科技成果和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工作。
(十二)安全监督管理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市政设施、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执法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或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本系统和行业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定期向本部门相关科室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指导下级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教育、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行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责落实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党政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工作;承担统战、侨务和对台工作,发挥各民主党派人士和非党知识分子的作用;发挥联系群团组织的桥梁作用,支持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党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