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一旦发生,在2小时内通过镇(乡)查实报告灾情情况,救灾工作组按照指挥部指挥组的指示,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收集、调查、分析、评估灾害损失,并将灾区灾情数据统计汇总,通过网络以文字报告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民政厅,重大灾情可直接报告国家民政部。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事发地的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县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自然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情况,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内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受损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区县民政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区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