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业、人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职责。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和指导全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旧住宅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调研、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拟定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等。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五)主管全县房地产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销售、交易、租赁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管理职责。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职责。拟订城乡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编报中长期规划,监督城建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实施。参与县城规划区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负城市供水、城市建设档案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城镇创建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报表、科技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建筑建材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指导全县建设工程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筑构配件生产、预拌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检测试验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执业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建材业的统计、科技、信息等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管理。拟订建筑领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建设规范、标准定额。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推广应用。
(十)承担人民防空职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县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防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防空等战备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及平战结合工作。协调编制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开展人防(民防)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办理其他人民防空、民防等工作事项。
(十一)制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