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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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截止时间 |
1,购买商品房贷款 |
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
2,购买二手房贷款 |
购房人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 |
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在,商业贷款,还清后1个月内 |
4,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的3个月内 |
(二)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及贷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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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办理现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2、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配偶,下同)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备复印件4份)、借款人户口簿(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3、征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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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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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 |
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1,购买商品房贷款(期房)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预告登记询问笔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2,购买商品房贷款(现房)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3,购买二手房贷款 |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目前已还贷款记录(银行提供的还款对账单) |
5,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屋评估报告》(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
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7,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贷款 |
提供借款人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税单、契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
(一)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购房人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的3个月内
1、申请人在办理现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配偶,下同)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备复印件4份)、借款人户口簿(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3、征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证明)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预告登记询问笔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申请贷款所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目前已还贷款记录(银行提供的还款对账单)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屋评估报告》(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提供借款人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税单、契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