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入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
(二)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三)将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委员会,同时将原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调整为设在市旅游委员会。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