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并制定我市有关城市综合开发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制定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各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实施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归口管理,对各开发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年鉴、发证工作。
(四)检查、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会同土地、财政、物价、工商、建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土地出让、转让价格和商品房出售基本价格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七)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筹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