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养殖区、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初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挂靠的学会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协助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光污染、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