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凡修理工程项目完全达到竣工标准经试验合格时可签署竣工单。
5.2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
5.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技术部经理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
5.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
5.4.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5.4.3船舶试验时须有厂方、船方和技术部主管人员及指导轮机长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必要时还要请技术部经理参加指导。
5.4.4经过试验一切合格的船舶方可投入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