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
排放浓度(毫克/升) |
内河 |
不大于15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
不大于15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
不大于100 |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
内河 |
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
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
生化需氧量 |
不大于50 |
不大于50 |
|
悬浮物 |
不大于150 |
不大于150 |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
大肠菌群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
内河 |
沿海 |
塑料制品 |
禁止投入水域 |
禁止投入水域 |
飘浮物 |
禁止投入水域 |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
禁止投入水域 |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