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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内河

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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