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的节水灌溉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节水灌溉材料设备选购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做到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示范工程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四条 省级计委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巡回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