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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六章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省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按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向水利部农水司报送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省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按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向水利部农水司报送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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