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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七章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要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制,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和实行水价、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做到良性循

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要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制,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和实行水价、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做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要积极推行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开展必要的田间观测和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注意收集、积累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各种资料,使示范项目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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