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地、本系统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相适应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一次能源统计。
(二)建立健全能耗监测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加快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全面监测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确保各项指标真实、准确。加快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探索实行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的在线监测。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节能办负责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工作;市统计局、经信委、节能办负责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监测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反映当地经济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体系。要层层分解省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把各项节能目标落实到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身上。对各县(市、区)主要下达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及其降低率指标,对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下达节能量、单位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指标,并将其作为考核指标及预警基础指标。要根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制定从严控制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指标的意见,确保按计划完成节能目标。
(四)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当地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及时预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信号,并帮助其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县(市、区)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监控,确保其单位能耗持续下降,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以及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节能成效不明显、可能影响全市节能目标实现的,要给予警告。
(五)积极做好预警后处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号和限期整改意见后,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节能降耗目标落实应急预案,一旦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年度、季度、月度目标,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实现节能降耗目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指令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