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芜政办秘〔201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已于2019年11月28日印发,现将《考核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考核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特制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出台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考核办法》。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对《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做一个概述,并对考核的总体要求、标准准则、考核手段和考核依据等做出总体要求。
第二章 年度自查:明确年度自查的内容和方式,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自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情况开展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明确期中检查的内容和方式,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开展期中考核。
第四章 期末检查:明确期末检查的内容和方式,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开展期末考核。
第五章 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