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中的技术审查工作以及报批。
2、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乡镇的村镇规划。
3、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核发“一书三证”。
4、审核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标准。
5、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行为进行规划检查。
6、参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7、依法对规划区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8、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负责规划区内的规划测量工作。
10、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