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区水务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于2019年9月组织起草了《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二、形成过程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区水务局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和2020年2月6日两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6条意见并采纳,2020年2月7日将《管理办法》在区水务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收到0条意见。2020年3月27日,将《花都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报区法制办审查,5月7日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修改完善,终稿提请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水务局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的依据、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及单位、个人应遵守的内容;
第二章为管理体制,共7条,主要内容为建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体制;
第三章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共5条,主要内容为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第四章为水费和运行经费管理,共3条,主要内容为建立水费和运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营;
第五章为工程保护,共1条,主要内容为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地的保护。
四、制定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为:
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2.《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水资源〔2019〕33号)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