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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2022/07/1614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7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社区发展需要,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大型社区等管理难度大、人口多的城乡社区,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实际情况,向镇(街)提出增员申请,由镇(街)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增配员额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7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社区发展需要,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大型社区等管理难度大、人口多的城乡社区,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实际情况,向镇(街)提出增员申请,由镇(街)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增配员额由区民政局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上报市民政局进行核定。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政府统筹。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人员培训,指导镇(街)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基层社区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检查,以及有犯罪记录、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可择优聘用。

对符合招聘条件、在社区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挂钩。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可设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奖励工资中应设立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100元/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作为续聘、调整岗位、评先评优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过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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