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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法规范文内容

2022/07/16243 作者:佚名
导读: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469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49.919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8.1644公顷;征收土地49.919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469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49.919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8.1644公顷;征收土地49.919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2、4、6、8、16组,原三合村2、3、4、6、8、10、14、15、17、19组),江湾村(原江田村11、12、19、20、2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2组)0.6174公顷,其中耕地0.1969公顷;

(二)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4组)8.1823公顷,其中耕地5.9134公顷;

(三)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6组)6.0834公顷,其中耕地4.1776公顷;

(四)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8组)0.5292公顷,其中耕地0.4315公顷;

(五)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16组)1.954公顷;

(六)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2组)0.0279公顷;

(七)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3组)2.1204公顷,其中耕地1.9228公顷;

(八)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4组)0.4586公顷,其中耕地0.4454公顷;

(九)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6组)3.1878公顷,其中耕地1.0245公顷;

(十)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8组)2.3033公顷,其中耕地2.1282公顷;

(十一)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0组)4.7953公顷,其中耕地4.7281公顷;

(十二)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4组)0.9161公顷,其中耕地0.908公顷;

(十三)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5组)1.7174公顷,其中耕地1.7104公顷;

(十四)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7组)耕地0.0873公顷;

(十五)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9组)耕地0.4176公顷;

(十六)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1组)3.494公顷,其中耕地3.4689公顷;

(十七)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2组)6.8592公顷,其中耕地3.8927公顷;

(十八)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9组)2.4422公顷,其中耕地1.6461公顷;

(十九)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20组)0.0771公顷;

(二十)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21组)1.6487公顷,其中耕地1.63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4.734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060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3.368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6.5033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3.2515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甪直镇长巨村,江湾村

9月7日

9月2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中心所

9月7日

9月2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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