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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6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经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农委、城建环保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法院及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于8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长期以来,由于不少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登记的认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经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农委、城建环保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法院及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于8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长期以来,由于不少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登记的认识不足,加上登记程序复杂,时间冗长,导致土地登记工作不能落到实处,从而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产生各种土地权益纠纷。针对这一情况,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条例从规范土地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入手,从便民的角度出发,严格规范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缩短办理登记所需的时间。同时,条例对需要登记的事项进行了分类规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由于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增值税计征对象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土地收益金不再征收。因此,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

该条例其他条款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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