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
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人防、环保、园林和绿化、交通、城管、公安、文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 |
第八条 |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
第九条 |
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
第十条 |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