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四、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证设计的绿化工程,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