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监管,2017年12月29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苏州市市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7〕38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的重要举措。2017年6月苏州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苏府办〔2017〕171号),要求在全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并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完善代建监管制度。
市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代建项目监管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将对苏州市代建制的规范实施起到保障作用,为推行代建制创造良好环境。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制定过程
2017年10月,经过前期政策梳理、调研、讨论,形成《办法》初稿。2017年11月向市发改委、监察局、住建局、审计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市法制办指导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发布。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单位资金管理职责。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代建项目实施,按规定审核、拨付代建项目资金,组织、审核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代建单位负责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及代建合同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编制财务竣工决算等;财政、发改、住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代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管理及财政预算申报、调整要求,规定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三)明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代建合同等组织代建项目实施,按规定流程申请、拨付建设资金。
(四)明确代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要求。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代建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核定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符合条件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代建奖励费,但必须事先在代建合同中对相关条件予以细化并订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条款和奖惩条款。
(五)明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开设专户单独核算,加强代建项目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代建项目建设资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