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务院首批命名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苏州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在古镇保护和申遗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和管理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2015年苏州市被国家文物局确定为江浙两省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的牵头城市,负责组织推进申遗进程。
苏州是申遗古镇最多的城市,为了积极发挥牵头城市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申遗目标圆满完成,《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苏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南水乡古镇”是特定概念
保护对象须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我市在2013年出台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但有关名镇保护的规定内容相对较少,操作性也不够强。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重要环节,这将有助于加强苏州各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何为“江南水乡古镇”,该名称主要来源于国家文物局2012年“关于印发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2037号)。而《办法》中所称的“江南水乡古镇”是一个特定概念,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其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的保护,仍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合理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
此次《办法》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使用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的概念。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遗产核心区”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一致,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遗产缓冲区”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一致,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延续文化遗产真实性
首次提出修缮应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办法》吸收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这一规定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完整性,延续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选择合适经济发展模式
污染严重单位应当搬离保护区
当前江南水乡古镇特别是遗产核心区,面临着产业引导、控制、调整的难题,一些餐饮业、手工业污染大、形象差,对整个古镇的环境、风貌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立法调研中,当地政府提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呼吁立法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防止文脉割裂现象发生
鼓励古镇居民居住、就业、创业
在《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宪章》中强调“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为防止江南水乡古镇出现居民被迁、文脉割裂等现象发生,《办法》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同时,《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限定,“本办法所称的当地居民,是指两代以上长期生活在江南水乡古镇,通晓并使用当地语言,延续当地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的居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