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3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车辆保有量和交通流量的不断攀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促进道路交通的协调发展,解决实际问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原则、细化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措施、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对校车使用公交专用道进行了规定、增加规定了交通安全执法便民服务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