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主要内容
(一)增划茂南区金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州市石湾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杨梅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宜市水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茶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朱砂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丁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贵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冠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1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取消以下8个因取水口拆除,供水格局改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电白区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已从罗坑水库引水,取水口已拆除,因此取消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取水水源为备用水源,至今无供水设施,水质变差,且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能满足居民日常用水需求,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江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塘镇甘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取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变差,且水量少,该镇已从龙湾水库取水,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高州市新垌镇三岔水库水量较少,水质较差,不能满足新垌镇居民日常用水需求,新垌镇拟建立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取消新垌镇三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调整以下7个改迁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高州市大井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岸河,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高州市谢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干渠,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深镇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4.高州市大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3.7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5.高州市潭头镇吉堆车田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1.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6.化州市宝圩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580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7.高州市古丁镇马丽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下移1.3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下移调整。
(四)调整与新规范冲突的茂南区羊角镇等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茂南区羊角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茂名市建成区东侧,河道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电白区霞洞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与2015年省政府批复的位置有轻微改变,且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部分保护区名称更名。我市自2015年划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来,由于保护区名称不符合现状实际情况,不便于管理,此次一并进行更名。
二、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和调整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二)高州市大井镇、谢鸡镇、深镇镇、大坡镇、潭头镇吉堆车田村、古丁镇马丽和化州市宝圩镇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调整变动,应在取水口调整变动工程建设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原供水设施拆除,并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调整。
(三)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抓紧确定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严格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