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省委托市管、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程等,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对国家、省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市辖区村镇建设;指导城镇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及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报批。
(六)承担推进房地产业发展、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制订房地产行业发展、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保障性住房财政资金和建设用地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指导和监督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拆迁。
(七)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区住房补贴的核准和管理。
(八)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审查、报建审核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范、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及管理。
(十三)负责燃气管理和安全监察。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