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简介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按市场运作方式、保本微利原则开展业务。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投保服务

(一)投保行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21年实现企业全覆盖。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及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强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费率。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险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四)责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障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六)事故预防费用。保险机构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及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七)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险机构应明确并一次性告知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资料,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可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的,应当先行赔付现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八)投保方式。根据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践,结合我市企业规模及分布情况,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两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领域,鼓励实行共保体运作模式(渔业生产在渔业互保体制改革完成前,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行业领域,由企业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投保。

(九)信息平台建设。为方便服务和管理,鼓励参保机构参与建设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服务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和预防服务工作,维护信息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对投保和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统筹协调,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制造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我市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各级应急管理、保险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费用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服务责任的,应急管理、保险监管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诚信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等,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保险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提取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等情况。

五、本方案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安监规〔2017〕1号)同步废止。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