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今年(2018年),市委、市政府做出“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战略抉择,全面推进“五城同创”,统筹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成功举办首届生态立市国际论坛,各项生态环保工作成效初显,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林业等资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各地各部门也存在责任不明确、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保护不力等问题,亟需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我省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并借鉴了国内部分省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经验。
此外,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还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我市《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
三、《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今年(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6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3月下旬,市环保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与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保持沟通联系,收集学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立法经验。4月下旬,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市环保局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签订立法项目服务合同。8月底,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经验,完成了《条例(代拟稿)》并于9月初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修改后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环保局网站刊发《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底,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具体条文内容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其间,法制办会同环保局反复研究论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先后八易其稿。《条例(草案)》于2016年10月11日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条例(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首先对生态环境的内涵作出了界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众的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工作。环保、发改、经信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工作。《条例(草案)》同时规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和环保公益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首先应当明确规划编制及建设的方向。《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方向。一是发展生态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发展生态农业,保障农业安全;三是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条例(草案)》从饮用水源保护、污水治理、重点流域治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工业项目布局、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耕地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矿山资源保护等方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措施,推动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关于保障机制
《条例(草案)》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一是为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和跨界断面水质保护机制,对超标排放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三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是建立健全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保险保障、科技支撑等鼓励和激励机制。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条例》是一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重点在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故未对行政相对人细化其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内涵丰富,涉及我市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公众参与等方方面面,同时,《条例(草案)》注重了与我市十三五规划和生态立市的决定相衔接,尽可能涵盖市委市政府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各项目标和制度,因此,与其他单项制度相比,《条例(草案)》作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地方性法规,内容较为原则,重点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建立的制度、履行的职责做出了明确,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则较为宽泛。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