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指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对本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承担环保部门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负责固体废物、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化学口环境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六)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工作。
(八)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县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负责处理或督办。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