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完成报批工作。
(三)负责综合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项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
(四)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近期开发建设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用于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六)负责控制详细规划(除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报市政府审批外)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审批工作。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依法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临时建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城乡勘测任务计划,组织、参与测绘成果验收,负责管理组织城市勘察测量成果资料。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受理各县(管委会)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章)建设行政处罚不服的复议申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