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以及建设监察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村镇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区规划、村镇工程测绘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各类小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参与对历史文化名城编制、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全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村镇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村镇公用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
(四)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参与管理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园林工作;参与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参与管理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管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
(五)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勘察施工文件委托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区有形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七)管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资质初审、年检与管理。
(九)指导和参与管理本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实施城镇住房改革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受委托参与管理本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十)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指导和管理本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改革计划;参与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先进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各类人才培训规划;负责本区土建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审和呈报工作;负责本区土建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组织工作;负责本区建设行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和执行资格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