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监管手续;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
(五)按照规定应该组织招标的,已经组织招标;
(六)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需挖掘道路施工的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公路、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或其他可检测到的设备,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六条 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在十天内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