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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全文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萍乡经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50%、消防占17%、防灾减灾救灾占16%、森林防灭火占17%分值。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2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排位前5的市直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管理局)考核情况向考核办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所辖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管理局)数量的20%确定(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

第十二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2次/5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5.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6.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年度参加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少于8次的。

7.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不力,按规定单项被约谈2次、累计被约谈4次以上的,或累计黄色预警4次、橙色预警3次、红色预警2次以上的。

8.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 生产安全方面:

1.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3.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 森林防灭火方面: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0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国家或省、市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的工业园区、景区等功能区和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应急管理综合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省、市驻区机构的考核,由所驻县区负责实施,其考核结果纳入其上一级市(直)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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