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2013年7月,营口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营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切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家和省、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的调整,因此《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修改,为此,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针对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成立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以及土地决策委员会,并明确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第二章土地供应管理,从第六条至第二十四条,规范土地出让地价形成机制;规定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时限和方式;强调权力下放后的工业用地和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项目用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土地出让业务费支付管理和地下经营性社会停车场地价管理,以及涉及土地供应等其它相关问题。
第四章附则,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原《暂行办法》中土地收储管理和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内容未再纳入修订后的《办法》,土地收储管理和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分别按照营口市政府下发的《营口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营政发[2018]22号)和财政部门当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