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按照“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基本原则,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完善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满足我市居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并逐步实现租售同权;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房源充足、政府监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梯级增加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其所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争取达到5%以上。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落实扶持政策
1.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业务企业,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方便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解决承租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障,其子女如何入托和享受义务教育等具体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8届第29号,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制定《营口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并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房地产经济机构及从业人员年度评审、等级评定、信用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房地产经济机构,为培育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有效保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培育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
4.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备案登记,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闲置房产和自有房产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充分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
6.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济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发展局,相关银行〕
(三)租赁平台建设及市场管理
7.建立营口地区公共免费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推广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税务局、金融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络化管理;全面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及行业管理,对违法、违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8.在现有相关公司基础上成立国有房屋租赁企业公司,可收购市场过剩房屋,将其改建成廉租房、公租房或其他对外公共出租房屋。同时鼓励居民个人出租住房,个人出租住房的,可依法享受相对应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
9.依据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明确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
10.规范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租赁双方提供合法、安全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成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中坚力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